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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徐曦与马鞍山市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曦,马鞍山市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114号原告:徐曦,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邢红艳,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浩,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善庆,执行董事。被告:安徽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兴召,总经理。原告徐曦诉被告马鞍山市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曦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马鞍山市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价值11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马鞍山市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被告马鞍山市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王瑞琦名下的皖CQ05**号东风日产轿车、王荣坦名下的皖C300**号奥迪轿车、李依默名下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268#853栋3-6-11#的房屋一套(蚌埠市房地权证蚌埠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施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