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冷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刘某某,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陈某某,女,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登飞独任审理,由代理书记员陈亚萍担任记录,于2015年2月12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1月13日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月31日生育大女儿刘某甲,2014年10月29日生育小女儿刘某乙。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的所作所为,争强好胜,蛮不讲理,且目无尊长,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特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判决由原告抚养大女儿,被告抚养小女儿。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陈某某于2014年10月29日生育小女儿刘某乙。为保护妇女和婴儿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黄登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