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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田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01号原告欧某某,女,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斌,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甲,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欧某某与被告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剑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斌、被告田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同年生儿子田某乙。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原告于2014年中秋节前离开被告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被告婚后有共同财产房屋1栋,有共同债务10000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田某乙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夫妻共同债务;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欧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结婚登记审查表,以证明原、被告在新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的情况;对欧池桃的调查笔录,以证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原、被告共同财产有房屋1栋的情况;摘抄短信6条,以证明被告经常短信威胁、侮辱原告及原告家人的情况;新化县炉观镇林冲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以证明原告患有脑膜炎,无抚养子女能力的情况;田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以证明原、被告婚生儿子田浩辰的基本情况。对原告欧某某所提交的证据,被告田某甲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5、6无异议;对证据3,辩称被告没有打过原告,房屋系被告父亲所有;对证据4,辩称原告所摘抄的短信与被告所发送短信的内容不同。被告田某甲的答辩意见是: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为支持其答辩意见,被告田某甲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对被告田某甲所提交的证据,原告欧某某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证据1、2、6均系相关职能部门核发或出具的证件、材料,且被告无异议,均予以认定;证据3、5所证内容将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综合性认定;证据4所摘抄的短信,经与手机内短信内容核对有出入,且被告有异议,故不予认定。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证据1系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证件,且原告无异议,予以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欧某某与被告田某甲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欧某某与被告田某甲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3月12日在新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8月30日生儿子田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原告于2014年农历8月12日离开被告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结婚时,原告置办的嫁妆有:洗衣机1台、彩电1台、冰箱1台、棉被4床(以上物品现均在被告处)。原告陈述,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房屋1栋;共同债务有欠欧海香人民币10000元,但原告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且被告未予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能够互相包容、互相理解、彼此尊重,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提出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欧某某要求与被告田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剑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彭琼涛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适用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