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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简阳华益硬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刘岳法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阳华益硬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刘岳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720号原告:简阳华益硬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牌坊沟。法定代表人:温禄华,董事长。被告:刘岳法,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安吉县人,住浙江省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简阳华益硬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岳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简阳华益硬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钟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