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04-29
案件名称
黄金盛与缪国全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金盛;缪国全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黄金盛。被告缪国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盛与被告缪国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盛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黄金盛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纪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蔡 栋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