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同增与淄博金麒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同增,淄博金麒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741号申请执行人张同增,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金麒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郑兆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苗美华申请执行淄博金麒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过户裁定,房产管理局予以办理过户手续,执行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