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青岛安达隆信贸易有限公司、张白峻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安达隆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催字第24号申请人青岛安达隆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嘉兴路32号1-17。法定代表人张白峻,总经理。申请人青岛安达隆信贸易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据号码10403730/01481992、出票日期空白、收款人空白、出票金额空白、出票人青岛安达隆信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宣化路支行的转账支票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梁鹏审判员 白洁审判员 崔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