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西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庆阳恒隆商贸有限公司与巩亚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西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庆阳恒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法定代表人贾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珊,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庆阳恒隆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巩亚妹,女,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恒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巩亚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西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巩亚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庆阳恒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巩亚妹腾退房屋并支付租赁费3.3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巩亚妹腾退了租赁申请执行人庆阳恒隆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楼***号摊位,缴纳了摊位租赁费38270.68元,并用申请执行人庆阳恒隆商贸有限公司应退付其经营权买断费、合同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店庆费共计30350抵顶了下余部分摊位租赁费。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西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阳恒隆商贸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474元已由被执行人巩亚妹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庆西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