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调确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聪镇与谢志评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聪镇,谢志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调确字第4号申请人林聪镇,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石狮市。申请人谢志评,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石狮市。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林聪镇与谢志评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林聪镇与谢志评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经石狮市蚶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谢志评欠申请人林聪镇货款165349元应于2015年2月19日(春节)前付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本院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淑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