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会民一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魏旭珍与李旺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旭珍,李旺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239号原告魏旭珍,男,住会宁县。被告李旺春,男,住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旭珍与被告李旺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旭珍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旭珍以其与被告李旺春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旭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旭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文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靳万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