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魏旭珍与李旺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旭珍,李旺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239号原告魏旭珍,男,住会宁县。被告李旺春,男,住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旭珍与被告李旺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旭珍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旭珍以其与被告李旺春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旭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旭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文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靳万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