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万明、陆建光等与潘发、潘碧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万明,陆建光,潘发,潘碧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黄万明。申请执行人:陆建光。被执行人潘发。被执行人潘碧清。本院在执行黄万明申请执行陆建光、潘发、潘碧清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潘发、潘碧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民一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汉高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