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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雷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初字第74号原告杨某,粮农。被告雷某,粮农。原告杨某诉被告雷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诉权处分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孟昭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欧阳小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