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诉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吕云朋与翟兆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云朋,翟兆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诉保字第99号申请人吕云朋,教师。被申请人翟兆友,居民。申请人吕云朋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翟兆友对案外人睢宁县城市管理局(江苏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翟兆友对案外人睢宁县城市管理局(江苏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5万元。二、查封担保人高修富、翟新兰共有的担保财产:位于房产一处(房产证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