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杨溢与徐建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溢,徐建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商初字第76号原告:杨溢。委托代理人:邵霞,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建多。原告杨溢与被告徐建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徐建多归还原告借款46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18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款请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徐建多结欠原告货款46万元。2013年2月18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原被告同意将该笔欠款转为借款,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18日至2013年5月18日,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的,由原告承担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借款届期后,被告徐建多未予归还,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述诉请。另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了11000元律师代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建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溢借款人民币4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利随本清)及实现债权的费用1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00元(已减半),由被告徐建多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超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费丹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