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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东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叶华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牡东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华,男,1973年出生。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华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靖出庭支持公诉,叶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华于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在担任牡丹江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欺骗手段侵占牡丹江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广告费、施工预付款共计7笔,除应报销的费用外,其共计侵占本公司资金1499900元至今无法偿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叶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手段指使本公司出纳员荆××将本公司应支付浙江省全彩公司的工程款20万元从本公司账户汇入其妻兄虞××个人账户后,提取现金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向浙江省全彩公司支付15万元。2014年1月3日,叶华又指使荆××将本公司应付浙江省全彩公司的工程款30万元汇入黄××的个人账户用于偿还个人欠款。2014年1月6日,叶华又指使荆××将本公司应付浙江省全彩公司的工程款20万元汇入黄××的个人账户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其中,叶华在担任牡丹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个人垫付10万元的接待费用,叶华侵占公司财产45万元。二、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叶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手段指使本公司出纳员荆××将本公司应支付牡丹江市吉利网络科技公司的30万元工程款汇入事先用本单位员工王××的身份证开户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内,叶华分两次提取现金10900元用于个人消费,将289000元汇入黄××个人账户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叶华侵占公司财产299900元。三、2014年3月7日,被告人叶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手段将本公司应付给大鹏文化社的广告费15万元汇入荆××的农业银行卡内,并于当日偿还黄×甲的个人欠款15万元。四、2014年4月8日,被告人叶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手段指使本公司出纳员荆××将本公司应支付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海天广告服务部的5万元广告费定金、应付给牡丹江宇通电梯广告有限公司的5万元广告费汇入荆××的个人建行银行卡内,并于次日汇入黄××的个人账户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叶华侵占公司财产10万元。五、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叶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手段指使本公司出纳员荆××将本公司应付给牡丹江宜居伟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广告费65000元、应付给北京策之峰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的广告费10万元、应付给宁安市宁安镇海天广告服务社的广告费7万元以及应付给牡丹江吉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告费35000元,总计27万元,从本公司账户汇入荆××个人农业银行卡内,并于当日转入本人银行卡内25万元,用于偿还陈××个人欠款15000元,余款中的5000元用于个人消费。叶华侵占公司财产27万元。六、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叶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手段指使出纳员荆××将本公司应付宁安市宁安镇海天广告公司的广告费10万元汇入荆××个人农业银行卡内,叶华于当日将此款用于偿还诸葛×个人欠款。叶华侵占公司财产10万元。七、2014年5月9日,被告人叶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手段将本公司应支付给北京策之风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的广告费13万元预付款汇入荆××建行银行卡内,并于当日提取现金2万元偿还林××个人欠款,又于次日提取现金1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叶华侵占公司财产13万元。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叶华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4年8月15日,叶华被浙江省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同年8月28日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民警解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破案及抓获经过,叶华的户籍证明,银行往来存取款结算单及牡丹江广告公司三方对帐单,证人王××、荆××、施××、诸葛×、黄×甲的证言笔录,叶华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以欺骗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叶华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虽然叶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因其未能返赃,无法弥补其所在的单位遭受的经济损失,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洋审 判 员  刁琳人民陪审员  崔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