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保字第4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黄晓慧与贾春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晓慧,贾春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保字第4077号申请人黄晓慧,女,1985年6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博,女,1992年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汗,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贾春永,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申请人黄晓慧称被申请人贾春永于2014年3月24日发生交通事故并住院治疗,黄晓慧为其垫付21900费用,但贾春永至今未给付该款。故申请人黄晓慧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贾春永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2014)顺民初字第11399号案款219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晓慧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贾春永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2014)顺民初字第11399号案件案款二万一千九百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范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