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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长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长峡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240号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267134-5。法定代表人高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运禄,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罡,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被告重庆长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向阳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栾文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长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94元,减半收取1747元,诉前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科科代理审判员  黄 洋人民陪审员  吴诗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廖 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