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新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单文英与杨义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文英,杨义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新民初字第5号原告单文英。法定代表人刘建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学祝,盐城市亭湖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义飞。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太湖路人民防空大楼裙楼2楼。负责人不详。本院审理原告单文英与被告杨义飞、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文英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文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单文英负担。审判员 周洪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