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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钟惠嫦与珠海市帝濠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惠嫦,珠海市帝濠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209号原告钟惠嫦,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722。被告珠海市帝濠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陈伟能。上列原告钟惠嫦诉被告珠海市帝濠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下称帝濠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小青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帝远、人民陪审员黄用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惠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帝濠酒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应诉资料,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惠嫦诉称:本人到帝濠酒店工作,于入职当日签订固定期限用工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及工作内容,但因帝濠酒店与业主产生经济纠纷,无力偿还租金,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业主接手酒店,要求所有员工重新办理手续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员工劳动合同被单方解除。综上所述,由于原告年满50周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为维护本人正当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9月份的工资2413元、10月份的工资2361元、2014年4月和5月奖金300元、三年的补偿金7500元和退还押金300元。原告为其诉称提交以下证据:1.不予受理通知书;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3.送达回证;4.帝濠酒店员工工资表两份(9月和10月);5.新员工入职登记表;6.求职申请书;7.劳动合同书;8.收款收据。被告帝濠酒店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交证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钟惠嫦于2012年2月27日入职被告帝濠酒店工作,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从2012年2月27日至2013年3月26日,试用期两个月。原告钟惠嫦工作岗位(部门、工种或职务)为客房部,试用期工资为基本工资1150元+绩效工资,试用期满工资为1200元+绩效工资。入职当天,被告收取原告管理费300元。原告称其刚入职时实际工资每月1800-2000元,后来每月实际工资2700-3000元。在原告50周岁前,被告帝濠酒店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在原告年满50周岁后,被告没有再为原告缴纳。被告帝濠酒店因经济纠纷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2014年9月下旬后,酒店员工无法与酒店法定代表人联系,原告也没有领取2014年9月、10月工资。原告提交了帝濠酒店员工9月、10月两份《工资表》,《工资表》记载原告钟惠嫦9月份工资为2413元,10月份工资为2361元。《工资表》上有帝濠酒店财务经理付桂荣、人力资源部经理周泽华等人的签名。本院认为:《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本案中原告钟惠嫦提交了其2014年9月、10月的《工资表》复印件,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两个月工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证据进行抗辩,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院认定被告帝濠酒店拖欠原告2014年9月、10月两个月工资的事实。对原告钟惠嫦要求被告帝濠酒店支付2014年9月工资2413元、10月工资231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钟惠嫦称帝濠酒店员工每月有150元奖金,主张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4月、5月奖金共计300元。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王超等80人与帝濠酒店拖欠工资一案的《仲裁裁决书》中,认定了帝濠酒店拖欠员工2014年4月、5月奖金的事实。被告帝濠酒店对原告要求4月、5月工资共计300元的请求,也没有提出抗辩。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也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被告帝濠酒店在原告入职时收取原告管理费(押金)300元,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退回300元押金(管理费),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钟惠嫦于2013年2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于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原告钟惠嫦要求被告帝濠酒店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帝濠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惠嫦支付2014年9月份工资2413元、10月份工资2361元以及2014年4月和5月奖金合计300元。二、被告珠海市帝濠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惠嫦退还押金(管理费)人民币300元。三、驳回原告钟惠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小青审 判 员  陈帝远人民陪审员  黄用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