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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02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2433号原告:杨某某,女,1947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4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 判 长  胡春生人民陪审员  胡XX人民陪审员  翟士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