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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杜天红与高斌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天红,高斌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杜天红被申请人高斌岚申请人杜天红与被申请人高斌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杜天红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高斌岚所驾驶的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同时申请人杜天红已向本院提供了20000元的现金担保,保证人苏利平自愿提供自己所有的小型轿车作为财产担保并出具了保证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杜天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申请的诉前保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高斌岚所驾驶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杜天红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宝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 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