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容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利辉、杨凤杰、李伟、张雷金融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张利辉,杨风杰,李伟,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容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冯振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英,男,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张利辉,男,1988年5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杨风杰,女,1990年4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伟,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雷,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利辉、杨凤杰、李伟、张雷债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利辉、杨凤杰、李伟、张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容城县人民法院(2014)容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英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肖志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