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佟胜民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佟胜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189号罪犯佟胜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以被告人佟胜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期间发现漏罪,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佟胜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与原犯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佟胜民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月13日至2014年7月21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佟胜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