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法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留柱、张书群与被执行人王天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留柱,张书群,王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40号申请人郭留柱,男,生于1942年1月,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申请人张书群,女,生于1952年7月,汉族,住址同上,与朱家增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王天龙,男,生于1979年10月,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申请人郭留柱、张书群与被执行人王天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召民小字第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