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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邵桂平与严加国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桂平,严加国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267号原告:邵桂平,男。被告:严加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桂平与被告严加国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桂平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桂平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桂平负担。审判员  韩增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