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邵桂平与严加国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桂平,严加国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267号原告:邵桂平,男。被告:严加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桂平与被告严加国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桂平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桂平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桂平负担。审判员 韩增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