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杜金宁与赵保民、赵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金宁,赵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杜金宁,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正宁县人。被执行人赵保民,男,194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正宁县人。系被告赵强强祖父。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金宁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海涛、赵保民履行了(2015)正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亚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