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陈对前与兰州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对前,兰州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陈对前,男,汉族,1985年8月16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兰州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毛全兴,该分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陈对前与被申请人兰州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兰仲调字第5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对前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受理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即履行了付款义务,现已将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签收,本案即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兰仲调字第50号调解书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桂秀执行员 蔡俊平执行员 马忠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