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6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6422号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