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刑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余炜标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炜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68号罪犯余炜标,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武夷山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本院于1997年4月28日作出(1997)南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炜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29日作出(1997)闽刑终字第5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7年12月9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6日作出(2000)闽刑执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2年8月23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4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6年4月21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4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09年1月4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24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炜标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2012年1月、2月、4月、5月因履行号房副组长职责共奖2分。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后勤保洁员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表扬。2011年9月至2014年10月共获达标分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4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炜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8月23日至2015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