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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东莞市腾冠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成亮电子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腾冠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成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人张晓屏拟稿时间2015.2.10核稿意见打印10份领导批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72号原告东莞市腾冠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5171021-X。法定代表人梅学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军飞,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成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06858269-2。法定代表人陈成宇。原告东莞市腾冠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成亮光电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腾冠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9元,由原告东莞市腾冠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晓  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庄秋玲(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