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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118号原告:于某某,男。被告:贾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戴玉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