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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刑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罗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刑执字第231号罪犯罗锋。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青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判不上诉。二○○○年九月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鲁刑一复字第113号刑事裁定,核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青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鲁刑执字第2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罗锋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五年九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59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罗锋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青刑执减字第9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锋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1)菏刑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锋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三年二月一日,本院作出(2013)菏刑执字第14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罗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罗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罗锋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积分可兑换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曾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及考核积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井 慧代理审判员 秦 迅人民陪审员 曽广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