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民初字第0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01371号原告周某某,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委托代理人成某某,华容县北景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马某某,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姚华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白梅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