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文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81号原告文某某,女,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向莲,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永生,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某某,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文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周越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代 诗 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