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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2015)钦南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洪某甲被执行人洪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甲,洪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洪某甲。被执行人洪某乙。申请执行人洪某甲依据本院(2014)钦南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洪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等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涛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彭忠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