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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刑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周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当阳刑初字第000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又名周小兰、孙小小,农民。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曹鹏飞,湖北弘发事务所律师。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公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龙贵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曹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15日,被告人周某与殷某在湖北省当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2010年周某与湖北省南漳县九集镇胡家棚村二组村民赵某认识,并产生好感。2011年底周某在未与殷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赵某办理了结婚酒席,并长期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2014年8月26日生育一子。同时查明,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与殷某已办理离婚手续,殷某对周某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传讯周某接受调查的抓获经过,周某与殷某2002年10月15日的结婚申请表,南漳县红十字医院关于周某于2014年8月26日的分娩记录登记表,周某与殷某2015年2月的离婚证,谅解书,证人赵某、汪在定、汪某、鲍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殷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婚姻法的规定,隐瞒已婚事实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正在哺乳期,且其已办理离婚手续,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等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第三款、第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德钢审 判 员  曹恩双人民陪审员  王建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童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