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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15号原告:陈某甲,恒风公司公交车驾驶员。委托代理人:朱桂清,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农民。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楼宇栋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桂清、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起诉称:2014年3月28日,原告陈某甲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年5月16日作出“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诉讼请求”。自原告起诉开始到法院判决至今原被告双方仍是分居,夫妻感情没有丝毫好转,反而更加恶化。在今年11月20日左右,被告突然打电话给原告,叫原告把儿子陈某乙从被告经营的店里领回家,被告还很凶地对原告说,你去起诉离婚啊,为什么不去起诉离婚?原告真是忍无可忍。原被告所生一子陈某乙早已成人(陈某乙××××年××月××日出生),也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名分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现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周某答辩称:关于原告起诉状中所写的11月20日的事情是当时的气话,我不同意离婚的,我们感情一直很好。原告会经常来看儿子的,还会把一些菜、鸡、鸭带来给儿子。我们夫妻小吵小闹是有的,但没有原则性的矛盾。他也老是来看儿子,来看我的;我也偶尔回家去看他的。原告陈某甲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2014)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已在2014年3月28日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补充说明:2014年3月28日是原告第一次起诉时起诉状的落款时间。证据二、结婚证两本,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证据三、居民户口簿一本,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陈某乙身份关系及户籍登记。被告质证认为:1、对(2014)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是收到过的,当时确实是判决不离的。2、对两本结婚证没有异议。3、对居民户口簿没有异议。结合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认证如下:1、对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该判决书的内容,本院确认原告曾于2014年4月23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对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周某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1年7月左右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1年下半年原被告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一段时间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4月23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诉讼请求。之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无改善,目前处于分居状态。2014年12月30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虽然婚后一段时间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但在双方产生矛盾后未能及时正确处理,导致原告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虽然本院当时判决不准离婚,但之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无改善,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3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黄俊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