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朝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赵传中与宋长民之间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传中,宋长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朝民初字第39号原告:赵传中,男,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大石头镇.被告:宋长民,男,汉族,个体业主,住延吉市朝阳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传中与被告宋长民之间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日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卞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