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李金令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金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07号罪犯李金令,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唐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8日作出(2004)南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金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年12月29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李金令在执行期间,2007年4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5月20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5月29日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金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金令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4年5月25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李金令告知其丈夫齐某某欲去地里捡麦子,齐某某认为丢面子,二人为此发生争吵,齐某某用皮带殴打李金令后,在床上睡觉。8时许被告人李金令气愤难忍,产生杀人恶念,乘齐某某熟睡之机,持斧头、铁锤砸齐某某头部,用菜刀砍齐某某脖子,将齐杀死在床上。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金令自上次减刑以来,通过干警的教育,能够认罪服法;在精神状态稳定时,基本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因患精神残疾,仅能参加政治学习及力所能及的劳动。2013年12月、2014年7月累计获表扬2次,2013年5月获记功1次。罪犯李金令系残疾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残疾罪犯审批表、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金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令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西云审判员 :李景昌审判员 :刘瑞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苏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