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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执字第4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陆福星与张学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福星,张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491-1号申请人陆福星。被执行人张学文,1971你那2月28日生。本院执行陆福星与张学文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曹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调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建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