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执字第4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陆福星与张学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福星,张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491-1号申请人陆福星。被执行人张学文,1971你那2月28日生。本院执行陆福星与张学文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曹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调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建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