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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宣民初字第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兰贞与戴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兰贞,戴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宣民初字第0326号原告申兰贞。被告戴云芳。原告申兰贞与被告戴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兰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云芳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急需用钱用于生意周转而向原告借款,2013年元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现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戴云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872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戴云芳未答辩,亦未提交反���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08年起多次向原告借款。2013年元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申兰贞人民币拾捌万柒仟贰佰元整(187200),若本家庭从2013年4月起不能履行每月还壹万(10000)或在2013年12月31日前不能还清所有余款,则本借条自动生效。后被告仅偿还87000元,余款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案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戴云芳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该借贷关系与法不悖,应予确认。现被告戴云芳未按约还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其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戴云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云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申兰贞借款人民币1002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0元,公告费530元,合计人民币4580元,由原告申兰贞负担1882元,被告戴云芳负担2698元(被告戴云芳应负担的部分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 判 长  吴建党代理审判员  丰海东人民陪审员  李 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焦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