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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民三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郭晓萌、赵国保与赵国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萌,赵国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民三初字第1034号原告郭晓萌。委托代理人刘玉珍,潍坊奎文雅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国保。委托代理人王晓军,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萌诉被告赵国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晓萌于2015年2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萌撤回对被告赵国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郭晓萌负担。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王学远人民陪审员  王杰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