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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重庆海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黎再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海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黎再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海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再强。上诉人重庆海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4)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3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注册登记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辖区内,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在该辖区内,故应认定上诉人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海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