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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5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蒋士平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蒋士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保字第00021号申请人: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桑永鹤、刘润生,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务经理。被申请人: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士平被申请人:蒋士平。申请人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同时为了保证将来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1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事情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蒋士平银行存款71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巍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杜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