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董×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301号原告董×,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被告许×,女,1972年8月11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董×与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中被告许×自2010年至今一直居住于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万源东里��×栋×单元×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许×之经常居住地法院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许×向法院提交的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街道万源东里社区居委会的《居住证明》,证实被告许×自2010年至今居住在万源东里甲×栋×单元×号,该住所应为被告许×之经常居住地,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原告董×应以“原告就被告原则”向被告许×经常居住地法院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许×向本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其申请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裁定如下:被告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件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