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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刘进兴与吴琼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刘进兴,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居民。被告吴琼林,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兴与被告吴琼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进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华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达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