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孙桂花、邵会彦、邵增会与邵伟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花,邵会彦,邵增会,邵伟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050号原告孙桂花。原告邵会彦。原告邵增会。被告邵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花、邵会彦、邵增会与被告邵伟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且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花、邵会彦、邵增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贾竹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景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