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高远鹏与牛国平、周永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远鹏,牛国平,周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高远鹏。被执行人牛国平。被执行人周永明。申请执行人高远鹏与被执行人牛国平、周永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2)昆周民初字第044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7062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强制执行到231721元执行款并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高远鹏。2015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高远鹏与被执行人牛国平、周永明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本院(2012)昆周民初字第044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的执行材料、执行和解协议、执行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高远鹏与被执行人牛国平、周永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2)昆周民初字第044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彭雪元执行员 潘红刚执行员 王俊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