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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钟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45号原告钟某,男,汉族,住敦化市。被告贾某,女,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邢立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