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惠琴与贺丽、田金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琴,贺丽,田金灵,贺占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21号原告王惠琴,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骞,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丽,女,汉族,生于1994年9月,中专文化,无业。被告田金灵,女,汉族,生于1988年10月,中专文化,无业。被告贺占元,男,汉族,生于1950年7月,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惠琴诉被告贺丽、田金灵、贺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惠琴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惠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惠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预收原告案件受理费337元,退还其168.5元。审判员 马慧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魏 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